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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2022年4月修订) |
| 发布时间:2024-02-22 作者: 浏览量: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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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与交流活动,促进我校与境外机构人才培养合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1.学习成绩优良。 2.无违纪处分记录。 3.申请长期留学项目者,申请修读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基本一致。 4.申请赴境外学习、实习(含带薪)的学生应在第八学期第二教学周(含)前完成境外学习/交流任务,并返校办理学籍相关手续,否则须申请延期毕业。 5.原则上,学生只能申请参加一次长期交换留学项目(互免学费)。 6.符合学习/交流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申请程序 (一)长期项目(90天及以上) 1.申请长期境外学习、实习(含带薪)者,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交流申请表》,并按照表格要求提交所在院(系)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批。 2.持上述单位审批通过的《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交流申请表》及项目要求的校内申请材料提交至校内项目组织单位审批。 3.按项目要求向境外高校/机构提交所需的申请材料。 4.收到境外高校/机构接收通知后,向校内的项目组织单位提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公派赴境外交流学习家长同意函》和《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公派赴境外交流学习承诺书(长期)》 5.获得国家或学校资助的学生离境前需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学生因公出境网上审批系统完成审批手续。 6.离境前在教务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7.离境前参加教育部留服中心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的行前安全教育。 8.完成相关手续之后,应按照批准的期限前往境外学校参加交流项目,不得改变行程;交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延长交流期限;在外学习期间与学校老师保持联系,及时汇报学习情况。 9.完成境外学习按时返校后,需两周内(遇假期顺延)到教务部和院(系)办理复学/报到手续;向校内的项目组织单位提交境外学习总结。 10.收到外方院校成绩单后按照学校要求办理学分转换手续。
(二)短期项目(90天以下) 1.申请短期境外交流项目者,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交流申请表》,并提交所在院(系)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批。 2.持上述单位审批通过的《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公派赴境外学习/交流申请表》及项目要求的校内申请材料提交至校内项目组织单位审批。 3.按项目要求向境外高校/机构提交所需的申请材料。 4.收到境外高校/机构接收通知后,向校内的项目组织单位提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公派赴境外交流学习家长同意函》和《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公派赴境外交流学习承诺书(短期)》。 5.参加1个月以上短期项目的学生需在教务部办理审批手续。 6.获得国家或学校资助的学生离境前需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学生因公出境网上审批系统完成审批手续。 7.离境前参加教育部留服中心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的行前安全教育。 8.完成境外学习返校后需一周内(遇假期顺延)到教务部(仅针对1个月以上的短期项目)和院(系)办理报到手续;向校内的项目组织单位提交境外学习总结。 9.如参加的是学分课程,收到外方院校成绩单后按照学校要求办理学分转换手续。
三、境外修读课程的认定 在境外所修读的全部或部分课程需经我校认定后,可计入《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表》。 1.在境外修读与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名称相同的课程可直接计入《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表》;课程名称不同,但课程内容符合本学科专业学习要求的课程,经院(系)审批后,可认定为主修专业的专业必修或选修课程,以实际取得的课程名称和学分计入《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表》。 2.在境外修读与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中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原则上通过课程认定后,学生不必重修该课程,按实际获得学分计入《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表》。 3.经院(系)认定与主修专业学科无关的课程,可以由教务部认定为公共选修课程,以实际取得的课程名称和学分计入《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表》。 4.境外修读课程成绩,由等级分换算为百分制成绩的标准为:A=95分(A+、A-均视为95分,以下同),B=85分,C=75分,D=65分。由等级分换算为我校等级制成绩的标准为:A=优(A+、A-均视为优,以下同),B=良,C=中,D=及格。 5.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学生专业课程的认定,学生填写《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公派赴境外修读课程认定申请表》向所在院(系)提出课程认定申请,院(系)及教务部认定后,院(系)教务员负责登录成绩;教务部负责学校平台课程的认定,并对境外修读课程的认定档案进行备案。
四、毕业学分与课程减免 1.赴境外学习者应按照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完成修读学分,同时可选择减免其在境外学习期间我校开设的部分课程。 赴境外学习一年(含)以上者,减免的学校平台课程和专业平台课程学分各不得超过6学分。总计不超过12学分。原则上不得减免院(系)平台课程。如确需减免,须经所在院(系)特别批准,减免课程不超过1门。 赴境外学习半年(含)以上但不足一年者,减免的学校平台课程和专业平台课程学分均不得超过3学分。总计不超过6学分。不得减免院(系)平台课程。 2.实习和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不得减免,但可以境外类似环节充抵。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终止执行《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境外大学学习学分的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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