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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开展2024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6-26 作者: 浏览量: 【关闭】 |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24〕13号)有关要求,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现开展2024年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毕业生申请复核 毕业当年已申报但未通过院(系)、学校或中央任意一级审核的2023年毕业生,均有资格申请复核。请相关毕业生登录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s://jcjy.xszz.edu.cn/),于2024年7月3日前在系统“2024年基层就业复核”模块修改或补充相关信息,完成信息填报,若复核通过需完成第一次在职在岗确认。 二、往届毕业生补偿代偿在职在岗确认 1. 2022年毕业生进行第二次在职在岗确认(需先注册系统账号,操作手册详见附件1),2023年毕业生进行第一次在职在岗确认,于2024年7月8日前在系统(网址https://jcjy.xszz.edu.cn/)“第一/二次在职在岗确认”模块如实完成信息填报。 2. 正常在岗的毕业生在系统中选择“在岗(继续享受资助)”,按要求提交在职在岗情况表;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等换岗的毕业生在系统中选择“换岗(原单位内部调动,继续申请资助)”,按要求提交在职在岗情况表;从原基层单位辞职后,入职新单位仍符合补偿代偿条件的毕业生在系统中选择“换岗(到新单位就业,继续申请资助)”,按照首次申请基层就业资助的流程填报信息;从原基层单位辞职后,入职新单位不符合补偿代偿条件的毕业生在系统中选择“离岗(不再享受资助)”。 三、2024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申报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1. 2024届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包含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硕士生、博士生,公费师范生、定向、委培以及其他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 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签约服务年限达3年以上(含3年); 3.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4.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5. 毕业生必须同时满足区域范围、基层单位和工作岗位的相关要求,详见《北京师范大学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附件2)。 (二)补偿代偿标准 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确定。 (三)申请审核 1. 2024年毕业生于2024年10月15日前登录系统(网址https://jcjy.xszz.edu.cn/)注册账号,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完成线上申请(操作手册详见附件1),院(系)于10月18日前通过系统及时完成院级审核工作。 2. 申请补偿代偿金额不含住宿费,务必准确填写实际缴纳学费金额,不规范将被退回。 3. 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码用于接收系统审核结果信息,务必保证常用且准确。 (四)注意事项 1. 毕业生需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不满3年的,均不予批准。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需在提交的就业证明中体现工作年限或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由就业单位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中服务年限方面的规定;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3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2. 有志于服务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的2024年应届毕业生(含10月15日—12月31日期间毕业学生),未能在10月15日前确定实际工作单位或未实际到岗,务必在2024年10月15日前通过系统完成预申请,并在2025年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申请复核。 3. 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工作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请各院(系)务必详细调查学生毕业去向,将相关政策宣传到位,确保通知到每位应届毕业生。根据政策要求,应届毕业生必须于毕业当年申请,逾期无法补报,请务必及时申报,勿因逾期而错失资助资格,并确保提交的基本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4.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与学校“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中“返还学制规定年限内的学费”奖励不可兼得。
联系人:张白玉 联系电话:010-58807801
党委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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