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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关于加强学生离校请假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2      作者:       浏览量:       【关闭

全体本科生: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严肃离校请假制度,规范请假手续,现将学生离校请假管理的相关规定重申如下,望广大同学严格遵守!

一、离校请假相关规定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手册(本科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中《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

学生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三日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周报本科生工作处批准;超过两周报本科生工作处,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因病请假应提供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根据请假总时长,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书面材料,否则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另,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手册(本科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中《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办理出境手续的相关规定》:

申请短期出境探亲、旅游者,须在假期内完成。利用非假期时间探亲的学生,只能在亲生父母遇特殊情况时方可准假出境探望。

进入第八学期的学生不再办理任何短期出境手续。非毕业班学生申请短期出境访问、探亲及旅游者,须以申请时间为限按时返校,并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返者,按每天6节课旷课折算,遵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及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逾期超过二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违规离校相关处分办法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手册(本科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中《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三章第四十八条及第四十九条:

无课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按旷课处理。旷课时数按每天5学时计算。

旷课,一学期内第一次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累计旷课2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累计旷课2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旷课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4天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5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78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9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11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离校请假流程

1、从学部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学生请假流程,填写其中的《离校请假证明》。

2、根据离校时间找相关老师签字(三日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学部分党委副书记批准;超过一周经学部审批后报本科生工作处批准),并将签字后的离校请假证明交至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盖章存档,之后方可离校。

3、按时返校后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本人携学生证(卡)到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否则视为超期未回。

 

心理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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