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通知公告
【本研】关于2020年“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5      作者:       浏览量:       【关闭

心理学部全体毕业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视察我校时发表的《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号)和《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到基础教育领域就业,学校发起设立《北京师范大学“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试行)》(以下简称“启航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应届毕业生给予表彰、奖励和帮扶。为做好2020年启航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批流程

启航计划采取申请制。毕业生须认真阅读启航计划具体内容及各项规定(附件1,符合各项适用条件的毕业生须本人提出申请,具体申报审批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报

1.拟申报启航计划的2020届毕业生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试行)申报表》(附件2,并附就业协议书(即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扫描件,报所在学部院系。根据2020年就业工作和毕业工作实际情况,毕业生可分三批提交申请:

第一批:目前已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于612日(周五)前向所在学部院系提交申请;

第二批:6月25日(周四)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于625日(周四)前向所在学部院系提交申请;

第三批:由于签约单位或所在地区原因,无法于625日前签订就业协议,补充有关证明材料后,可于831日(周一)前向所在学部院系提交申请。

确因疫情影响或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无法按照以上日期提交申请的,可予以批准延迟提交,但需要提前和学部说明。

2.符合启航计划申报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国家五类重点保障的特殊困难学生,以及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提出交通费补助申请,补助金额按照北京(或学生家庭所在地)至学生签约单位所在地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进行申报。学生可于提交启航计划申报表的同时,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试行)交通补助申请表》(附件3),报所在学部院系。

(二)学部院系审核上报

学部对大家提交的启航计划申报表和交通补助申请表进行审核,对学生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于每一批学生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之后3个工作日内(第三批可于930日前),将申请学生的各项申报材料报送学校。

请有意向申请的同学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批次要求的时间前请将相关申请材料的电子版以压缩包形式发送至psyxgb@sina.com,文件命名为“姓名+学号+启航计划申请材料”。

(三)学校审批和表彰

1.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对毕业生的培养类型、签约单位、签约地区等信息进行审核,按照启航计划相关要求,提出启航计划入选学生建议名单和奖励方案;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交通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提出资助建议名单和资助方案,统一上报学校学生就业工作小组审议。

2.学校学生就业工作小组对入选学生建议名单和奖励方案,以及资助建议名单和资助方案进行审批,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3.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指导获奖学生按要求签署《北京师范大学“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两份,一份学生留存,一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留存。

4.学校向入选启航计划的毕业生发放荣誉证书,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上级部门防控要求,酌情举行2020年启航计划出征仪式。

5.学校将按照奖励方案和资助方案完成学费返还以及奖励金、交通补助的发放。

二、毕业生履约管理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负责获奖学生毕业后履约情况的管理,对获奖毕业生的奖励发放、就业去向、个人发展等情况进行追踪。

(二)入选启航计划的毕业生在所在单位转正后至服务期满前,每年须向学校提出启航计划奖励金发放申请。毕业生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试行)奖励金发放申请表》(附件4,每年625日前提交至所在学部院系,并附启航计划荣誉证书复印件、工作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和考核结果,以及地方教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认证材料。未按期提交申请的,按违约处理。

(三)各学部院系对毕业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于每年71日前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审核。中心审核无误后向财经处提交通过审核名单,财经处进行当年奖励金的发放。

(四)若获奖毕业生与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协议,须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报告,学校将按照奖励计划方案中的违约处理办法办理违约手续。

四、其他说明

(一)如毕业生同时申请学校“西部基层就业奖励”,所获奖励金额取两者之间最高额度。

(二)关于专项奖励发放范围和标准做如下解释说明:

1.到省会城市和非省会地级市的区就业的,按照到省会城市和非省会地级市就业的标准进行奖励;到省会城市和非省会地级市下辖县及县级以下地区就业的,按照到县级及以下地区就业的标准进行奖励。

2.签约到政府驻地为县级或等同于县级行政区域就业的,按照县级及以下地区标准进行奖励。

3.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为副省级城市,签约到以上城市的按照省会城市标准进行奖励。

4.对重庆市的认定奖励范围如下:签约到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九个区的按照省会城市标准进行奖励;签约到重庆市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等17个区的按照非省会地级市标准进行奖励;签约到重庆市8个县和4个自治县的按照县级及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5.对“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郊区”的认定奖励范围如下:北京市除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以外的区;上海市除黄浦区、静安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浦东新区以外的区;天津市除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和平区、滨海新区以外的区。

6.关于各地区奖励标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区行政区划有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学部联系人: 李昕益

联系电话:58802524

联系邮箱:psyxgb@sina.com

心理学部学工办

2020年65



附件

附件1: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试行)》的通知

附件2:北京师范大学“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试行)申报表

附件3:北京师范大学“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试行)交通补助申请表

附件4:北京师范大学“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试行)奖励金发放申请表  

上一篇:【通知】关于对2019级专硕唐同学的通报批评

下一篇:【本研】心理学部2020届毕业派遣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