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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心理学部学生不得擅自开展心理咨询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03-13 作者: 浏览量: 【关闭】 |
心理学部全体学生:
近日学部老师在工作中发现部分心理学部学生在未获得心理咨询相关从业资格以及非学部课程/实习要求的情况下,以心理学部学生的名义(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通过网络平台招募来访者、为其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并收取咨询费用。为维护学部声誉,避免不当行为对学部声誉造成损害,根据《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中有关专业胜任力(4.1,4.2)的相关条款,学部针对这一情况做出以下规定:
1、对于未获得国家心理咨询师二级证书或者未完成本学部临床与咨询硕士项目的学生,学部不建议、不推荐学生在课程实习要求之外为来访者提供咨询服务,无论是否收取咨询费用。 2、应课程或者实习要求正在为来访者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学生应遵守课程或者实习的相关规定,不在规定范围之外为来访者提供心理咨询。 3、对于已经获得国家心理咨询师二级证书的心理学部在校学生,如要以心理学部学生的名义为来访者提供咨询,须向心理学部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当前已具备为来访者提供心理咨询的专业资质并经审核通过。 材料提供通道:bnu_hyg@foxmail.com ①. 受训背景说明:应列出之前所受全部心理咨询专业培训 ②. 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二级)复印件 ③. 当前积累的咨询小时数,督导小时数(个督与团督分别列出) ④. 为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全职或者兼职员工的相关证明;或通过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平台从业资格审核的相关证明 ⑤. 督导师基本情况(应包含督导师专业受训背景) 4、在未通过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审核的情况下,学生在对外提供心理咨询时,应以个人身份进行从业,不得使用“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部学生”的身份名义来宣传及提供咨询。 5、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未经审核的同学应尽快与来访者说明情况并妥善结束咨询,如继续擅自为来访者提供咨询服务,视情节轻重给予专业实习警告至取消专业实习资格的处理。
心理学部 2019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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