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才培养| 管理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部实验室处罚条例
发布时间:2018-04-26      作者:       浏览量:       【关闭

欢迎使用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部实验室,心理学部实验室对学部师生免费开放。为确保实验室正确和高效使用,杜绝实验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隐患,实验中心设定以下处罚条例请各位主试熟记。

  1. 预约实验室需在“心理学部公共资源管理平台”上登录后进行,在预定时间前后60分钟内没有刷卡,系统会自动取消该时间段的预约,并累计预约人一次违约行为;预约人每月不得大于3次违约行为,超出3次违约,系统将暂停其随后10天预约人的使用权限。预约人在履约刷卡后,不使用实验室造成资源空置,一经查处,暂停随后10天使用权限。

  2. 未经实验室管理员允许,主试不得随意拆卸相关设备,不得添加、移动、带出实验室设施,不得随意向实验室设备中插入有病毒的移动设备、安装无关软件。如有违反,则取消30天实验室及研讨室预约资格。

  3. 实验室内不得存放问卷等个人物品,不得将食物、饮料等带进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中订外卖、吃饭、喝饮料、饮酒,实验室门外的楼道中不要堆放杂物,保持实验室干净、整洁。如在实验室内进食、影响实验室环境,记为违规,违反两次将取消全部实验室及研讨室预约资格10天,并进行实验室维护工作3小时。

  4. 仪器设备因责任事故发生损坏或丢失,在分清责任和批评教育的前提下,责任人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和赔偿,并取消该设备的使用资格,重新参加仪器培训。

  5. 实验室只用于实施主试预约申请时填写的实验,主试和其他人员不得在实验室进行自习讨论、线上会议、面试、聚会以及其他与所申请内容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实验室实施与实验内容不相符的其他实验,更不要在实验室接待客人,也不可在实验室内睡觉如有违反则取消10天实验室及研讨室预约资格。

  6. 实验室申请采用实名制管理方法,主试不得将所申请的实验室提供给申请者之外的人使用,不可替其他学院申请实验室。如有违反,将取消实验室及研讨室预约资格30天。

  7. 使用实验室过程中,要确保实验室安全,注意防火、防水、防盗、防风,安全用电,严禁在实验室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更不可在实验室内吸烟或动用明火,保证人员安全,避免损毁实验设备。如有违反,则取消实验室及研讨室预约资格10天,并进行实验室维护工作3小时。

  8. 实验结束后,主试需要再次检查仪器设备和实验环境是否正常,关闭所有仪器设备,切断电源、水源,将实验室打扫干净,关好实验室门、窗空调,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可离开离开公共实验室时需确认是否有其他人仍在使用,最后离开者还需关闭走廊灯、空调和大门。如没有切断电源、水源,没有关闭门窗及空调三次及以上者,需进行实验室维护工作3小时。

  9. 如因实验需要,将实验设备(包括显示器及线材等配件)移至其他房间使用,或借用加密狗,务必向实验中心登记借用,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归还并恢复原貌,借用人需在借用期间内对所借用仪器设备负全部责任。如超过借用期限未归还或续借,实验中心有权剥夺其再次借用的权利。

  10. 主试应严格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部实验室使用规范》、《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部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规范》、《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部实验室预约规则》、《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部实验室使用安全条例》的要求使用实验室及公共研讨室,如有违规现象,轻则取消其实验室使用资格、重则在学部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奖学金的资格。

本规定适用于心理学部所有实验室公共研讨室,自即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部实验中心所有。

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部实验中心

20235

上一篇:实验室仪器外借规范

下一篇:心理学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实验室预约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