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才培养| 管理规定
实验室处罚条例
发布时间:2018-04-26      作者:       浏览量:       【关闭

欢迎使用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部实验室,心理学部实验室对学部师生免费开放。为确保实验室正确和高效地使用,杜绝实验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隐患,实验中心设定以下处罚条例,请各位主试熟记。

1. 预约实验室需在“心理学院公共资源管理平台”上登录后进行,每位申请者会有30分的初始信用积分,在预定时间后10分钟内没有刷卡,系统会自动取消该时间段的预约,并扣除10分;提前0分钟到30分钟取消预约减8分;提前31分钟到60分钟取消预约减6分;提前61分钟到720分钟取消预约减4分;提前721分钟到1440分钟取消预约减2分;正常使用实验室一次,将加1分;当信用分小于0时,系统将暂停其随后60天内的预约权限。

2. 未经实验室管理员允许,主试不得随意拆卸相关设备,不得添加、移动、带出实验室设施,不得随意向实验室设备中插入有病毒的移动设备、安装无关软件。如有违反,则取消一个月实验室及研讨室预约资格。

3. 实验室内不得存放问卷等个人物品,不得将食物、饮料等带进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中订外卖,实验室门外的楼道中不要堆放杂物,保持实验室干净、整洁。如在实验室内进食、影响实验室环境,记为违规,违反两次将取消全部实验室及研讨室预约资格一周,并进行实验室维护工作3小时。

4. 仪器设备因责任事故发生损坏或丢失,在分清责任和批评教育的前提下,责任人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和赔偿,并取消该设备的使用资格,重新参加仪器培训。

5. 实验室只用于实施主试预约申请时填写的实验,主试和其他人员不得在实验室进行看书、数据处理、网络游戏以及其他与所申请内容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实验室实施与实验内容不相符的其他实验,更不要在实验室接待客人。如有违反则取消14天实验室及研讨室预约资格。

6. 实验室申请采用实名制管理方法,主试不得将所申请的实验室提供给申请者之外的人使用,不可替其他学院申请实验室。如有违反,将取消实验室及研讨室预约资格一个月。

7. 使用实验室过程中,要确保实验室安全,注意防火、防水、防盗、防风,安全用电,严禁在实验室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更不可在实验室内吸烟或动用明火,保证人员安全,避免损毁实验设备。如有违反,则取消实验室及研讨室预约资格14天,并进行实验室维护工作3小时。

8. 实验结束后,主试需要再次检查仪器设备和实验环境是否正常,关闭所有仪器设备,切断电源、水源,将实验室打扫干净,关好实验室门、窗及空调,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可离开。如没有切断电源、水源,没有关闭门窗及空调三次及以上者,需进行实验室维护工作3小时。

9. 如因实验需要,将实验设备(包括显示器及线材等配件)移至其他房间使用,或借用加密狗,务必向实验中心登记借用,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归还并恢复原貌,借用人需在借用期间内对所借用仪器设备负全部责任。如超过借用期限未归还或续借,实验中心有权剥夺其再次借用的权利。

10. 主试应严格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部实验室使用规范》、《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部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规范》、《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部实验室预约规则》、《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部实验室使用安全条例》的要求使用实验室及公共研讨室,如有违规现象,轻则取消其实验室使用资格、重则在学部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奖学金的资格。


本规定适用于心理学部所有实验室及公共研讨室,自即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部实验中心所有。




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部实验中心

2018年4月

上一篇:实验室仪器外借规范

下一篇:心理学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实验室预约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