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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关于引导、鼓励2017届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西部地区就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30      作者:       浏览量:       【关闭

心理学院2017届毕业生: 

为了继续贯彻落实中央教育规划纲要,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05]32号)、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创业实现村村有大学生目标的实施方案》(京组发[2005]16号)的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引导和鼓励我校2017届毕业生面向基层及西部地区就业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唱响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就业的主旋律。大力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教育,有针对性地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就业,特别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中、小学任教。

 

二、工作要求

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方面,抓好这项工作关键在落实。各学部、院系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责任到人,狠抓落实,明确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各单位学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各单位要结合学科、专业的特色和优势,根据西部地区和基层的需要,加强典型宣传,做好引导工作,确立培养优秀校友的战略目标,创建就业品牌项目,树立投身基层、志愿服务、艰苦创业的典型;要加强服务意识、政策意识,为有志于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解除后顾之忧,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

各学部、院系所要广泛利用各种资源,积极为毕业生开拓西部和基层就业市场,拓宽毕业生到西部和基层就业的渠道,让毕业生更多地了解西部和基层,让他们充满热情和信心地投入到西部和基层的广阔空间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三、政策适用范围

西部地区包括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自治州所辖市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西部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基层”是指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

 

四、具体措施

本措施奖励对象为签订三方协议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其返回学校就业部门的2017届应届统招统分毕业生(免费师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等参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不在此奖励范围)。对到西部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学校将给予相应的优惠和奖励,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到西部地区、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

(二)对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校级和市级优秀毕业生。

(三)学校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进行物质奖励。就业地区认定一律以三方协议信息为准。

1.对到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

2.签约到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00元。

3.对到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省会城市以外的城市或地区,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自治州所辖市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及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4.签约到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省会城市或重庆市工作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5.对到非西部地区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和各地选调到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北京、上海和天津地区需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才能纳入奖励范围)

(四)报考研究生优惠政策

我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服务期满可享受升学优惠政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

我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县以下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学习期间的学费可以申请由国家补偿,获得的国家助学金贷款可以申请由国家代为偿还。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本科生不超过8000 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分三年代偿完毕。

(六)其他优惠政策

积极鼓励我校毕业生志愿参加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和人事部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组织实施的“首都大学毕业生基层支援服务”及北京各相关部门组织的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招聘活动。对于参加以上项目的毕业生,可将其户口和档案保存在我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要求就业的,学校配合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五、特别说明

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除享受我校政策优惠和奖励外,同时享受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政策,如国家和北京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

本通知由学校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申请方式:在就业派遣系统中申请并下载申请表,于6月19日上午11点前提交申请表到后主楼1433办公室李老师处,学院盖章审核。

注:赴西部、基层就业学生,将在毕业典礼上进行表彰,但由于时间原因,名单将于6月20日前提交学校,因此6月20日后提交报名表的同学,将不能在毕业典礼中进行表彰。

 

心理学院学工办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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