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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做好2021年“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5      作者:       浏览量:       【关闭

心理学部学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视察我校时发表的《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号)和《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到基础教育领域就业,学校研究修订了《北京师范大学“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以下简称“启航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应届毕业生给予表彰、奖励和帮扶。为做好启航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批流程

    启航计划采取申请制。毕业生须认真阅读《关于修订<北京师范大学“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的通知》(师党发〔202131号)中关于启航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各项规定(附件1,符合各项适用条件的毕业生须本人提出申请,具体申报审批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报

        1.拟申报启航计划的应届毕业生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申报表》(附件2)和《启航计划院(系)报送人员汇总表》(附件6,并附就业协议书(即三方协议)复印件,报所在院(系)。根据当年就业工作和毕业工作实际情况,毕业生可分批提交申请:

        第一批(已完成):已于2021615日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可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

        第二批:由于签约单位、所在地区原因或其他原因,未赶上第一批申请的学生,补充有关证明材料后,可于922日前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

        第三批:确因疫情影响或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无法按照以上日期提交申请的,可予以批准延迟提交。补充有关证明材料后,最晚可于1115日前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

        2.如毕业生签约至县级及以下地区,提交申请时请随申报表附一份不少于1000字的基层就业故事(模板见附件4,内容可涉及前往基层任教的个人感受、人物经历、理想抱负、发展规划等,将电子版文档一同报所在院(系)。

        3.符合启航计划申报条件的国家重点保障学生以及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提出交通费补助申请,补助金额按照北京(或学生家庭所在地)至学生签约单位所在地实际发生的单程交通费用进行申报。学生可于提交启航计划申报表的同时,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交通补助申请表》(附件3,报所在院(系)。

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请将所有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按照不同批次的时间要求,发到邮箱psyxgb@sina.com,邮件命名为“姓名+四有好老师+联系方式”。

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二)院(系)审核上报

学部对学生提交的启航计划申报表和交通补助申请表进行审核,对学生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纸质版申报材料盖章后统一交学校。

    (三)学校审批和表彰

        1.学校学生就业工作小组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确定入选学生名单和奖励方案。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党委学工部就业中心”)对毕业生的培养类型、签约单位、签约地区等信息进行审核,按照启航计划相关要求,提出启航计划入选学生建议名单和奖励方案;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身份认定进行审核并确定入选学生名单,党委学工部就业中心按照名单提出资助方案。

        2.党委学工部确定相关名单和方案后,向学校学生就业工作小组上报结果备案,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3.党委学工部就业中心指导拟入选学生按要求签署《北京师范大学“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两份,一份学生留存,一份由党委学工部就业中心留存。学生签署协议书后,认定为正式入选人员。

        4.学校向入选学生发放荣誉证书,并按照奖励方案和资助方案完成学费或住宿费返还以及奖励金、交通补助的发放。

三、毕业生履约管理

    (一)党委学工部就业中心负责入选学生毕业后履约情况的管理,对入选毕业生的奖励发放、就业去向、个人发展等情况进行追踪。

    (二)入选启航计划的毕业生在所在单位转正后至服务期满前,每年须向学校提出启航计划奖励金发放申请。毕业生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奖励金发放申请表》(附件5,仅入选毕业生填写),每年615日前提交至所在院(系),并附启航计划荣誉证书复印件、工作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和考核结果,以及地方教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认证材料。未按期提交申请的,按违约处理。

    (三)各院(系)对入选毕业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于每年620日前报送党委学工部就业中心审核。党委学工部就业中心审核无误后向财经处提交通过审核名单,财经处进行当年奖励金的发放。

    (四)若入选毕业生与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协议,须向党委学工部就业中心报告,学校将按照奖励计划方案中的违约处理办法办理违约手续。

    四、其他说明

    (一)如毕业生同时申请学校“西部基层就业奖励”,所获奖励金额取两者之间最高额度。

    (二)关于专项奖励发放范围和标准做如下解释说明:

    1.到非省会地级市的区就业的,按照到非省会地级市就业的标准进行奖励;到非省会地级市下辖县及县级以下地区就业的,按照到县级及以下地区就业的标准进行奖励。

    2.签约到政府驻地为县级或等同于县级行政区域就业的,按照县级及以下地区标准进行奖励。

    3.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为副省级城市,签约到以上城市的不予奖励。

    4.签约到飞地的,按照到管辖飞地的归属地标准进行奖励。

    5.对重庆市的认定奖励范围如下:签约到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九个区的按照省会城市标准不予奖励;签约到重庆市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等17个区的按照非省会地级市标准进行奖励;签约到重庆市8个县和4个自治县的按照县级及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6.对“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郊区”的认定奖励范围如下:北京市除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以外的区;上海市除黄浦区、静安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浦东新区以外的区;天津市除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和平区、滨海新区以外的区。

    7.对“县级及以下地区”认定的奖励范围包括除市辖区以外的县级行政区以及除街道以外的乡级行政区,即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

    8.关于各地区奖励标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区行政区划有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三)本计划适用的签约地区视同专项奖励金发放地区范围。

    (四)我校各专业产生的学费返还金额不超过公费师范生“两免一补”费用56000元。

    (五)提交就业交通费补助申请的毕业生,请妥善保管好实际报销的票据,接到通知后再按要求上报票据。确认毕业生困难生身份认定后,交通补助的发放采用交通费用实报实销的方式,以纸质票据上的金额为准,按照学校报销流程进行报销。报销标准不超过第三类人员差旅费标准,即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不包括旅游船)、飞机经济舱,以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和小汽车)。

 

联系人:李昕益 58802524

  箱:psyxgb@sina.com

 

 

心理学部

2021915

附件1 :师党发〔2021 〕31 号   关于修订《北京师范大学“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的通知.pdf

附件2 :北京师范大学“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申报表(适用于2021 届毕业生及以后).docx
附件3 :北京师范大学“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交通补助申请表(适用于2021 届毕业生及以后).docx
附件4 ”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基层就业故事(模板)(适用于2021 届毕业生及以后).doc
附件5 北京师范大学“四有”好老师启航计划履约奖励金发放申请表(适用于 2021 届毕业生及以后) .docx
附件6 启航计划院(系)报送人员汇总表(适用于2021 届毕业生及以后).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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